钢结构抗震鉴定应按初步调查、详细调查、抗震性能鉴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抗震鉴定分两级,一级鉴定应以现场调查和构造鉴定为主,对结构结构抗震性能作出合评价;二级鉴定应通过抗震验算及抗震指标验算,对结构抗震性能作出综合评定。 当一级鉴定确认该建筑满足抗震规范,且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检查无异常现场的,可判定抗震合格,并评定为A级或B级,*进行二级鉴定。当一级鉴定确认该建筑抗震能力严重不足时,亦*进行二级鉴定,可判定其抗震能力不合格,并评定C级。除 上述二种情况外应进行二级鉴定。实测构件尺寸及施工状态与设计文件要求一致时,按设计图评价构件、节点连接的承载力及延性指标;当实测构件尺寸及施工状态与原设计图不一致时,应基于调查结构评价构件、节点的承载力及延性指标。 多层钢结构二级鉴定原则上应以实测构件尺寸及节点构造方式按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抗震计算复核,若满足规范要求,则认为鉴定通过。若不满足,可分别按结构布置的两个方向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按楼层抗震性能指标进行进一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