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品牌12 检测地区1 检测类型1 检测项目1 认证种类1

一、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厂房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厂房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二、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出变形预警值。

(3)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三、根据委托要求,并结合国家相关规范,该厂房的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内容如下:

(1)对厂房的构件表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全面排查,检测厂房存在的现有损伤;

(2)对厂房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资料调查,包括材料的检验报告,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等;

(3)根据设计资料对厂房的层高、轴网尺寸、构件尺寸及混凝土构件配筋情况等进行复核;

(4)厂房整体倾斜、不均匀沉降现状等变形情况的测量;

(5)在现场检测的基础上,对厂房的施工质量状况进行评定;

(6)若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7)根据厂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资料,检查复核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8)厂房主要结构构件材料的现有强度等级测定;

四、判定标准

(1)《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019);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012);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010)(2015 年版);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011);

(5)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厂房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整体布置应鉴定为不满足:

1、 整个结构会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2、主体结构、屋面支撑和柱间支撑布置不能形成具有抵抗三向地震作用能力的结构体系;

3、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存在构造不合理或承载力不足,或围护系统自身存在坍塌的隐患,或围护系统存在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隐患;

4、结构的主要构件、主要节点或支座等存在会严重影响主体结构抗震能力的缺陷或损伤;

5、厂房有严重的不均匀沉降;

6、出现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厂房钢结构未出现本标准条列任一情况者,其整体布置可鉴定为满足,但仍应按本标准规定分别对厂房的结构体系及布置、屋盖支撑的布置及构造、柱间支撑的布置及构造进一步检测与鉴定,对鉴定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厂房钢结构的结构体系及布置应按下列规定进一步检测鉴定:

1、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由各类框架结构体系等组成。厂房的纵向抗侧力体系,8度、9度应设柱间支撑;6度、7度宜设柱间支撑,也可为刚接框架。

2 厂房内设有桥式起重机时,吊车梁系统的构件与厂房框架柱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高低跨厂房不宜在一端开口。

4、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设在厂房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5、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有防震缝;两个主厂房间的过渡跨,至少一侧应有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防震缝宽度不宜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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