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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翻建相关标准


一、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二、(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立的灶间、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子女证》)的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三、(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准执行。

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较多不得**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四、(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追赶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房屋损伤原因分析


房屋检测中,房屋损伤或质量问题都比较普遍。当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分析损伤成因便显得尤为重要;而如果有纠纷或者需要仲裁时尚应区分质量问题的责任,多个因素均有影响时,宜区分各因素的主次关系。

房屋损伤或质量问题的成因可归纳为地质、设计、施工、材料、使用不当、环境影响、灾害影响、自然老化、质量通病等几类。

(1)当房屋存在沉降和不均匀沉降问题时,应重点调查场地地质状况,查明明浜、暗浜、洞穴等不良地质状况,以及设计、施工时采取的措施,确定质量问题成因。

(2)当质量问题与设计因素有关时,应以图纸、设计变更单、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以及、行业与地方标准为依据,通过结构体系与构造分析、结构验算等综合判断。凡有关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宜归结为设计问题。

(3)当质量问题与施工因素有关时,应以现场复核的图纸与实际的差异情况、施工偏差与施工缺陷情况为依据,在综合评估施工质量和分析施工质量与现有质量问题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4)材料问题一般是指混凝土中含有Cl-、MgO、CaO、粘土等不良成分引起的质量事故,应通过有关化学分析、X射线衍射分析等手段分析具体原因和危害程度。

(5)使用不当是指改变房屋用途、使用中损坏结构构件、使用**载等,应通过现场调查、检测和计算分析,确定这些因素与现有质量问题的关系。

(6)环境影响主要是指房屋受相邻工程施工影响引起的问题,应通过现场监测、概念分析和计算,确定相邻工程施工与房屋质量问题的相关性,重点应区分相邻工程施工影响与房屋本身设计、施工因素、自然老化等的影响。

(7)灾害影响是指房屋受化学腐蚀、火灾、台风、虫蚁害、地震、爆炸等自然和人为灾害的影响,这类房屋检测一般在灾害发生后随即进行,破损严重,原因清楚,重点是分析危害程度。

(8)自然老化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混凝土碳化、钢材锈蚀、砖墙风化、木材腐朽等耐久性自然老化现象。

(9)质量通病是指房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满足有关标准要求,但仍发生的带有普遍意义的质量问题,如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拼接缝、现浇混凝土楼板的收缩与温差裂缝、外墙面**部两端的八字形温度裂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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